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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振与李永忠、芦强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李永忠,芦强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659号原告:王振,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勇,男,汉族,1981年3月19日出生。被告:李永忠,男,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芦强英,女,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诉被告李永忠、芦强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振负担。审判员  范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