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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青海明泉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宁夏天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明泉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宁夏天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亿晶光电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民初180号原告:青海明泉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21号(蓝宝石大酒店16层1607-1608室)。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某,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天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1号楼617室。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瑞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81号15楼21号。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亿晶光电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武路18号。法定代表人:荀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青海明泉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天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亿晶光电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明泉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夏天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亿晶光电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758元,减半收取41879元,由原告青海明泉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和平审 判 员  赵来珍代理审判员  杨璐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