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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622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陈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靖边县支行的工资进行了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4执16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明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