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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崔恩东与刘宗鹏、刘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恩东,刘宗鹏,刘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11号原告:崔恩东,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告:刘宗鹏,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告:刘树峰,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崔恩东与刘宗鹏、刘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崔恩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崔恩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崔恩东负担。审 判 长  赵凤强代理审判员  李春江人民陪审员  周洪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昊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