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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郑杰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杰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4刑初254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杰鑫,男,1997年8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未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杰鑫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杰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郑杰鑫伙同洪某(另案处理)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台路26号城南名苑小区大门附近时,发现该处停放着一辆创质牌战速型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35元),洪某遂通过电话联系张某(另案处理)到现场偷车。张某和黄某(另案处理)到场后,利用被告人郑杰鑫提供的螺丝刀和剪刀,以撬锁接线的方式将该车盗走并以45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郑杰鑫、洪某,洪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先支付人民币150元给张某。后涉案车辆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返还给被害人陈某。被告人郑杰鑫于2016年12月29日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郭宅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杰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郑杰鑫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张某、黄某、洪某的证言及辩认笔录,以及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侦破经过、户籍信息、张某及黄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微信付款截图、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电动自行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仓价认扣[2017]014号)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杰鑫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杰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杰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珲人民陪审员  吴国钧人民陪审员  黄丽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