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义乌市美泉食品有限公司与金华十足便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美泉食品有限公司,金华十足便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027号原告:义乌市美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季宅一区23栋403房法定代表人:周新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均哲,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金华十足便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联运路38号法定代表人:邱孝念。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美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十足便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美泉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美泉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美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8元,由原告义乌市美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炜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