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3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湖南永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永兴县华致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许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永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永兴县华致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许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3执77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永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永兴大道254号。法定代表人:刘雄鹰,男,任董事长。被执行人:永兴县华致金属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金龟镇山下村东造组。法定代表人:许XX,男,任董事长。被执行人:许XX,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永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兴县华致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许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永兴县华致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许XX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永兴县华致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许XX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李国会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