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11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赖光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赖光义,卢衍镇,黄金旺,黄慜,厦门千百汇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千百汇(漳平)工艺有限公司,金畯巳(漳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1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路186号第五、六层,组织机构代码:56926014-9。法定代表人:陈火财,董事长。被执行人:赖光义,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卢衍镇,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黄金旺,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黄慜,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厦门千百汇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坪埕西路28号202单元之二,组织机构代码:70540572-9。法定代表人:黄金旺,董事长。被执行人:千百汇(漳平)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富山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内,组织机构代码:79375800-5。法定代表人:黄慜,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金畯巳(漳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富山工业园区千百汇(漳平)工艺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7928380-3。法定代表人:黄金旺,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赖光义等人债权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除被执行人赖光义外其余被执行人均负有多笔债务,系多个被执行主体。本院依法将全部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房管、银行、车管等协执部门财产登记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赖光义名下及其家属唯一一套房子(暂时无法处置),且发现被执行人卢衍镇、黄金旺、千百汇(漳平)工艺有限公司、金畯巳(漳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已被抵押)及车辆均被另案查封,且陆续在评估拍卖,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处置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除上述外的其余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赖光义名下的房产虽被查封,但属其与其家属唯一一套房子,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不处置;被执行人卢衍镇、黄金旺、千百汇(漳平)工艺有限公司、金畯巳(漳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已被抵押)及车辆均被另案查封,且陆续在评估拍卖,需等待处置结果。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该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被查封的上述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李 振 清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丽(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