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罗燕与孔小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燕,孔小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甘1002执42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罗燕,住庆阳市。被执行人孔小锋,住庆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燕与被执行人孔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甘1002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孔小锋归还原告罗燕借款2540000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2015年3月28日至实际归款之日的利息;2、被告孔小锋归还原告罗燕借款260000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2015年3月29日至实际归款之日利息;3、被告孔小锋支付原告罗燕借款3540000元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27日按月利率2%计算205320元(被告孔小锋已付利息50000元)案件受理费29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200元,由被告孔小锋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孔小锋与申请执行人罗燕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孔小锋将本院查封的某某号“奔驰”牌轿车、某号“三菱”牌越野车自行抵押贷款60万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罗燕(已给付);2、被执行人孔小锋于2017年11月底前先支付60万元,剩余款项一半于2018年6月底前支付,另一半于2018年11月底前支付。若被执行人孔小锋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罗燕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4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金波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袁梧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