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丁耀蜀、唐山爱信齿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丁耀蜀,唐山爱信齿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3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丁耀蜀,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爱信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48号。法定代表人:矢木伸介,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丁耀蜀因与被申请人唐山爱信齿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1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丁耀蜀申请再审称: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186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并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2016年4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唐山爱信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郑艳庚求证录音,郑艳庚清楚地表达申请人在2015年3月23日之前来过公司告知身体有病而不能复工的事实。与在唐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丰润区人民法院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陈述申请人从未到公司告知身体有病不能复工的证言有悖。二、二审判决认定“丁耀蜀在2015年3月18日医疗期届满后两次收到被上诉人唐山爱信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复工通知,均没有按时复工,亦未提交由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示的鉴定结果或受理证明”,违反客观事实和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根本不应该提交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示的鉴定结果或受理证明,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的机构,和申请人需要请假是两个问题。二审法院片面的只考虑到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没看到被申请人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履行了请假手续。事实是申请人在接到复工通知后,积极按被申请人的程序履行了请假手续,这一点被申请人在劳动仲裁中予以承认。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最直接的证据就是被申请人的监控录像,应该由被申请人提供2015年3月18日的监控录像。本院经审查认为:唐山爱信齿轮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就业规则》规定,职工身体有病需要治疗须本人持当日的医院《诊断证明书》到公司的医务室复诊,符合休病假标准的换取公司《诊断证明书》,经批准签字后方可休假。丁耀蜀无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上述手续。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丁耀蜀提交的录音资料等证据,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证明其申诉主张成立。即便丁耀蜀20**年3月18日到过唐山爱信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但监控录像也无法反映其与相关人员的谈话内容及所要办理事宜的具体内容,更无法证实其已履行了《员工就业规则》规定的休病假程序。因此,该证据并不能改变原审判决的认定结果。综上,丁耀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丁耀蜀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晓梅审判员 张守军审判员 宋 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祁立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