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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7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肖德辉与珠海紫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二天堂制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德辉,珠海紫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二天堂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7539号原告肖德辉,男,汉族,1975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隆回县。被告珠海紫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西二路5号厂房第一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81240080N。法定代表人张家霖。被告广州二天堂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渔沙坦荔枝园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14218845W。法定代表人张玉春。本院受理原告肖德辉诉被告珠海紫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二天堂制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德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4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阳云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