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执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娄建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16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中街。负责人张广洲,行长。被执行人娄建欣,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与被执行人娄建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顺民(商)初字第14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娄建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调查查找,虽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娄建欣名下房产,但仍不能清偿本案全部案款,且被执行人娄建欣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顺民(商)初字第144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维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咏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