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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彭晓童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晓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02刑初213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晓童,男,1990年01月23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人,宜春世彭汇实业有限公司员工,现住江西省宜春市都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取保候审。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诉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晓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运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晓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彭晓童和朋友在宜春市秀江东路江南春茶楼吃饭时饮酒。饭后,被告人彭晓童驾驶赣C×××××号小车送朋友回家。20时19分,被告人彭晓童行驶至宜春市宜阳新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9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依法将被告人彭晓童带至宜春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彭晓童的血样进行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1.8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晓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彭晓童的供述、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机动车查询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宜公交决字【2017】第89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宜)公(司)鉴(化)字【2017】9004号鉴定文书、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宜阳中队出具的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晓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晓童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晓童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晓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罗珊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斯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