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民初3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如亮与汤井军、孙高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如亮,汤井军,孙高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3775号原告:张如亮,男,195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代理人:陈飞,扬州市江都区竣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井军,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被告:孙高燕,女,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住所在昆山市开发区前进中路252号。负责人:徐一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如亮诉被告汤井军、孙高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如亮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如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如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致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