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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邓翔云与李松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翔云,李松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6民初1429号原告:邓翔云,女,汉族,1978年3月3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李松岩,男,汉族,1955年11月24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金牛区。原告邓翔云与被告李松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邓翔云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本院受理后,因被告李松岩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以公告方式向被告李松岩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公告期间被告李松岩未到庭应诉。公告期限届满,本院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邓翔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松岩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从2014年7月1日起一直拖欠的借款1255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他朋友做养殖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2014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明确借到原告16万元,承诺从2014年7月起每月还1500元。但从2016年10月29日被告未再还款,电话也关机,原告只好提起诉讼。被告李松岩未到庭,亦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邓翔云与李松岩经朋友介绍认识。李松岩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邓翔云借款,并于2014年6月5日向李松岩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邓翔云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正,从2014年7月起每月还壹仟伍佰元,还完为止。每月29日还。其它在邓翔云那里条子作废。”李松岩于2016年7月29日开始共计还款34500元,但从2016年10月29日开始未再还款。李松岩没有按其承诺期限归还邓翔云上述借款,邓翔云在无法联系李松岩的情况下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借条、短信截图记录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予以印证。本院认为,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6万元,并出具借条予以明确,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借条应当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其具有约束力。此后被告向原告还款34500元,剩125500元未按约定期限归还,现原告邓翔云要求被告李松岩归还借款125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李松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邓翔云借款1255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070元(已由邓翔云预付),由李松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实人民陪审员  李永孝人民陪审员  周继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明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