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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树民与王强、王长军、王长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民,王强,王长军,王长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632号原告:王树民,男,1962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程艳秋,女,1967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张作鹏,男,1958年2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强,男,1956年2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长军,男,1978年6月27日生,满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长吉,男,1985年6月25日生,满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王树民与王强、王长军、王长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树民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长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民对被告王长吉撤诉。审判员  崔澜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柴疏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