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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哈申格日勒与包金花、赵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申格日勒,包金花,赵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1707号原告:哈申格日勒,男,1951年8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初中文化。被告:包金花,女,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农民。被告:赵丽强,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农民。原告哈申格日勒与被告包金花、赵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哈申格日勒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申格日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申格日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哈申格日勒负担。助理审判员  吴青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祝雁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