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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3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诉蒋娟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蒋娟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3418号原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大板桥街道小哨社区。法定代表人:袁站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敏,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蒋娟英,女,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洞口县。原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娟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娟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传清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负担;剩余535元退还原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审判员  崔光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