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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郭玉红与杨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红,杨立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780号原告:郭玉红,女,1975年2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告:杨立杰,男,1968年4月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原告郭玉红与被告杨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原告郭玉红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玉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计278元,由原告郭玉红负担。审判员  张立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