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郭玉红与杨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红,杨立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780号原告:郭玉红,女,1975年2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告:杨立杰,男,1968年4月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原告郭玉红与被告杨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原告郭玉红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玉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计278元,由原告郭玉红负担。审判员 张立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