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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民初15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汇源支行与刘威威、赵东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汇源支行,刘威威,赵东升,韩振刚,田伟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1民初1513-1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汇源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8689293E。法人代表人李跃坤,行长。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宋城路1号。委托代理人黄伟峰,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威威,男,汉族,1984年6月19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被告赵东升,男,回族,1985年9月24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被告韩振刚,男,汉族,1974年3月18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县。被告田伟丰,男,汉族,1977年3月14日升,住开封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汇源分行诉被告刘威威、赵东升、韩振刚、田伟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威威、赵东升、韩振刚、田伟丰2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汇源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威威、赵东升、韩振刚、田伟丰2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艳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小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