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石海与四川省神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四百九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四川省神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四百九十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282号原告:石海。被告:四川省神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四百九十店。石海与四川省神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四百九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石海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石海负担。审判员 易佑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叶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