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四川视凯威科技有限公司、冯雨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视凯威科技有限公司,冯雨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9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视凯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新鸿南路86号25幢2楼。法定代表人:黄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雨珂,女,199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上诉人四川视凯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凯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雨珂及原审被告四川寰宇星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8民初5907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视凯威公司上诉称,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纠纷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自认其实际劳动合同履行地为锦江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视凯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住所地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故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视凯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加红审判员 罗琳珊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