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孟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1821号原告:孟某,女,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王金童,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新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