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6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唐精、张德、马文斌、陈旺元、白仲义与宗廷利、尹洪宝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精,张德,马文斌,陈旺元,白仲义,宗廷利,尹洪宝,唐精,张德,马文斌,陈旺元,白仲义,宗廷利,尹洪宝,唐精,张德,马文斌,陈旺元,白仲义,宗廷利,尹洪宝,唐精,张德,马文斌,陈旺元,白仲义,宗廷利,尹洪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唐精,男,汉族,1985年9月10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申请执行人:张德,男,汉族,1965年11月17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申请执行人:马文斌,男,汉族,1978年8月23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申请执行人:陈旺元,男,汉族,1976年2月4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申请执行人:白仲义,男,汉族,1974年1月5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宗廷利,男,汉族,1986年11月3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尹洪宝,男,汉族,1985年10月30日生,住西安市未央区。本院在执行唐精、张德、马文斌、陈旺元、白仲义与尹洪宝、宗廷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唐精、张德、马文斌、陈旺元、白仲义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受理,并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宗廷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尹洪宝支付申请执行人唐精工资43000元、张德工资7800元、马文斌工资5220元、陈旺元工资40000元、白仲义工资15000元,共计111020元,被执行人宗廷利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20.4元及执行���1565元由被执行人尹洪宝、宗廷利共同负担。但因被执行人尹洪宝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尹洪宝名下有陕A373**机动车一辆,本院依法查封该车辆信息,并将相关资料报送陕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请求协助扣押该车辆。后经本院多方查找被执行人尹洪宝下落,均未找到。连带清偿责任人宗廷利于2017年5月17日自愿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唐精工资43000元、张德工资7800元、马文斌工资5220元,陈旺元工资40000元、白仲义工资15000元,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2520.4元及执行费156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巧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