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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张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张波,叶青,王樨宇,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333号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北路121号,组织机构代码32255626-3。被申请执行人:张波,男,197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申请执行人:叶青,女,198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申请执行人:王樨宇,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申请执行人:张艳,女,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波、叶青、王樨宇、张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所有的财产应当用于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张波、叶青、王樨宇、张艳名下133027.41元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