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甘肃某某教育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甘肃某某教育培训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1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高中文化,某某综合贸易商行负责人。被执行人甘肃某某教育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甘肃某某教育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7年5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甘肃某某教育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货款5000元,剩余货款17697.50元,被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日前给付10000元,2019年10月1日前全部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徐发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