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周兴强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周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赵京慰。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兴强,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周兴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查找到周兴强有一辆汽车,但重庆永川车管所回复该车属报废车辆,故该车无法查封。此外,本院未查找到周兴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亦未提供周兴强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有代理费及违约金4255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714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萌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汪丽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