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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猛与梁永康、李文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猛,梁永康,李文杰,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555号原告:张猛,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景峰、田雪(实习),山东正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永康,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李文杰,女,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猛诉被告梁永康、李文杰、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猛书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张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猛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猛负担。审判员  康兆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