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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3执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文曲与瞿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曲,瞿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曲,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瞿畅,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曲与被执行人瞿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瞿畅银行存款12700元,在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佳审 判 员  阮碧强审 判 员  谌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