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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田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保219号被保全人田薇,2,22岁,1995-03-2300:00:00.0出生,地址河间市。被保全人李乐,1,24岁,1993-03-1600:00:00.0出生,地址河间市。本院在审理申请李乐、田薇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 凯书记员 赵中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