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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行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上海派雪菲克实业有限公司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派雪菲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2行初135号起诉人:上海派雪菲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WAYNEHOWE,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季杨,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叶,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上海派雪菲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诉人)的行政起诉状,请求确认被起诉人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滨江公园工程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违法。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起诉人诉请要求确认违法的《滨江公园工程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系被起诉人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后作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在被征收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释明,起诉人仍坚持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上海派雪菲克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伟华审 判 员  蒋宇娟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