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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6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唐江勇、袁冬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江勇,袁冬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44号申请执行人:唐江勇,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自由职业,住铜鼓县。被执行人:袁冬根,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经商,住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江勇(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袁冬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袁冬根履行已生效的(2016)赣0926民初6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履行。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双方当事人就归还借款达成了和解付款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承建的铜鼓县小广场楼盘开盘后付款,但付款时间尚不能确定,案件已近六个月执行期限,经约谈申请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和解协议付款条件尚未成熟,本案暂无法立即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 震审判员 吴 冀审判员 林晓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诗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