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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朝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朝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2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河东办。被执行人:马朝治,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新乌江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朝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7)皖1203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玉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