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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存粮与林州市顺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存粮,林州市顺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存粮,林州市顺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142号原告:张存粮,男,197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林州市顺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政府路3号。法定代表人:郭子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兴,男,1957年12月18日生,住林州市,系该公司财务工作人员。原告张存粮与被告林州市顺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本院依照原告提交的地址确认书送达开庭传票,而原告传票无人签收被退回。本院认为,原告已提交地址确认书,相关权利义务已写明并告知清楚,现无人签收法律文书,应自行承担法律后果,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存粮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存粮负担。审判员  冯相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