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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3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滦南县长凝镇梁营村村民委员会、张洪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南县长凝镇梁营村村民委员会,张洪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3922号申请执行人:滦南县长凝镇梁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滦南县长凝镇梁营村。法定代表人:何俊利,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张洪安,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滦南县。滦南县长凝镇梁营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张洪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4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224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洪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经执行,被执行人张洪安履行了全部标的款4326.00元,并交纳了执行费50元。标的款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滦南县长凝镇梁营村村民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4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红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怡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