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叶与冯玖海林国友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叶,冯玖海,林国友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叶,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树林,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玖海,男,195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审被告:林国友,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上诉人李叶因与被上诉人冯玖海及原审被告林国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1民初11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原审被告林国友于2015年5月8日出具的《走马山坪塘工资表》中载明的内容,对于未计入工程总价款264000元中的“堰塘湾45米栏杆2000元、绝秀坪30米栏杆2000元以及七组老沟碎石加工120方*200元/方”,共计28000元是否应作为被上诉人冯玖海未结算的劳务分包款,原审对此尚未完全审理上诉人李叶与被上诉人冯玖海之间争议的基本事实。故为利于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结合本案出现新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万州��人民法院(2016)渝0101民初111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徐家清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何贤龙书 记 员 陈秋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