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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行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行行,齐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654号申请执行人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河间市曙光西路。法定代表人:马XX,局长。被执行人刘行行,女,汉族,1990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齐磊,男,汉族,1989年6月17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刘行行、齐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行行、齐磊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行行、齐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齐磊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任建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葛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