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樊小旺与被执行人赵忠孝、毕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小旺,赵忠孝,毕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894号申请执行人樊小旺,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赵忠孝,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毕红艳,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小旺与被执行人赵忠孝、毕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樊小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故申请执行人权利尚未获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 伟审判员 李民杰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