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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蔡祥江与李杨、黎亚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祥江,李杨,黎亚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262号原告:蔡祥江,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李杨,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黎亚惠,女,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祥江诉被告李杨、黎亚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以被告李杨、黎亚惠同意与原告方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祥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祥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蔡祥江负担。审判员 李 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车欣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