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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某,冯某某,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4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某某,男,195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景湖湾小区。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左岸小区。被执行人方某某,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左岸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77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调解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冯某某、方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万某某尚欠购房款2667000元(其中包含2015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至的利息1017000元)及利息360525元(利息以1650000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自2016年3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5月18日止)、前期未支付的利息7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26900元,以上合计3124425元。但被执行人冯某某、方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某某、方某某的银行存款3124425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威金额(元):1650000逾期:1年2个月17天约定利率:月利率1.5%-----------------------------------【计算结果】逾期违约金(元):360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