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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付群与王振恒、唐河县铁路机械化工区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群,王振恒,唐河县铁路机械化工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1710号原告王付群,男,生于1954年12月1日,汉族,住唐河县。被告王振恒,男,生于1950年5月16日,汉族,住唐河县。被告唐河县铁路机械化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付群与被告王振恒、唐河县铁路机械化工区为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付群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付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付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付群负担。审判员  王凌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