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付群与王振恒、唐河县铁路机械化工区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群,王振恒,唐河县铁路机械化工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1710号原告王付群,男,生于1954年12月1日,汉族,住唐河县。被告王振恒,男,生于1950年5月16日,汉族,住唐河县。被告唐河县铁路机械化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付群与被告王振恒、唐河县铁路机械化工区为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付群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付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付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付群负担。审判员 王凌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