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黄xx与蔡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x,蔡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285号申请执行人黄xx。被执行人蔡xx。本院在执行黄xx与被执行人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蔡xx在银行存款共计32380元,现申请人黄xx已将该案款全部领走,故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7民初184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被执行人蔡xx于2017年1月20日前偿还黄永斌人民币30000元及受理费2080元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仙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