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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701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林格勒诉被告昂文拉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格勒,昂文拉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2701民初55号原告陈林格勒,男,藏族,1989年3月12日出生,青海省囊谦县人,无业,现住青海省玉树市结古镇普措达赞。被告昂文拉毛,女,藏族,1970年6月1日出生,玉树州药品监督局职员,青海省玉树州称多县人,现住青海省玉树市琼龙小区。原告陈林格勒诉被告昂文拉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林格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昂文拉毛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林格勒诉称:尕玛诺布于2013年6月份借被告昂文拉毛50000.00元,尕玛诺布多次索要但被告昂文拉毛迟迟不予还款,于2016年签了一份借条,承诺于2017年3月份还款并支付本金利息共60000.00元,同时尕玛诺布将债权转移至原告陈林格勒名下并取得被告昂文拉毛的同意,由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无果,故诉至法院依法判决。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组证据: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昂文拉毛欠原告昂文格勒60000.00元的事实,该证据符合证据三性,作有效证据使用。被告昂文拉毛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进行书面答辩和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昂文拉毛从尕玛诺布处借款50000.00元,并承诺承担利息10000.00元,共计:60000.00元,尕玛诺布多次索要但被告昂文拉毛迟迟不予还款,于2016年签了一份借条,承诺于2017年3月份还款同时尕玛诺布将债权转移至原告陈林格勒名下并取得被告昂文拉毛的同意,债权转移后,原告陈林格勒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无果,故诉至法院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原告陈林格勒与被告昂文拉毛之间借款关系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昂文拉毛不遵守约定,拒付到期欠款及约定的利息,对此应负直接还款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昂文拉毛支付原告陈林格勒借款及利息60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承担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由被告昂文拉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军兰审判员 :安 顺英审判员 :更 铁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仁青看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