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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恢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洋园区支行、烟台五环新型墙体材料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洋园区支行,烟台五环新型墙体材料厂,烟台五环水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恢250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洋园区支行(原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门楼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烟台五环新型墙体材料厂。被执行人:烟台五环水泥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洋园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五环新型墙体材料厂、烟台五环水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吊销营业执照多年,现无任何资产,无任何人员。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福执字第1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一礼审判员  姜厚元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岳修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