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先娣与梅继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娣,梅继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127民初1177号原告:王先娣,女,1957年10月5日出生,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星,黄梅县小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梅继国,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原告王先娣诉被告梅继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先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司法鉴定费等合计13925.69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5日17时许原告驾驶电动三轮车拉玉米回家,至四房墩村××组路段时,三轮车胎压过被告正在抽水的横穿公路的小水管,被告见状不分青红皂白,突然用拳头猛击原告的面部和胸部,造成原告左侧第1牙断裂缺、第2牙和右侧第1牙断裂、右胸软组织损伤,原告共花费治疗费1389.69元;经法医鉴定后期治疗费预计为5000元(含义齿更换1次)。事件发生后,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故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梅继国赔偿原告王先娣人身损害赔偿款8000元,除去被告梅继国已经支付的赔偿款,尚需赔偿原告王先娣6500元,被告梅继国定于2017年6月30日支付4000元,同年8月30日支付2500元。二、原告王先娣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梅继国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梅雷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