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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倪凤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倪凤姣,张守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红星中路123号明冉大厦。负责人:杨宝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吕爱娟,女,上诉人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凤姣,女,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旭,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丰云新,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守地,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65号西环商贸中心12幢商109、商109上、501-508。负责人:张志强,总经理。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倪凤姣、张守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初11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以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 俊审 判 员  钱 萍审 判 员  周楚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佳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