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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82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崔晋与刘学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晋,刘学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执960号申请执行人:崔晋,男。被执行人:刘学革,男。申请执行人崔晋与被执行人刘学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甘0982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866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有房屋但不宜执行,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刘学革仅执行2000元。现双方达成分期执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迎春审 判 员  龚天恩代理审判员  韩秀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段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