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21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宇舰与秦绪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宇舰,秦绪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21民初416号原告:杨宇舰,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彬,嫩江县嫩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绪红,男,1973年5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玉刚,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宇舰与被告秦绪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宇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秦绪红赔偿杨宇舰办理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费用700.00元;2.要求秦绪红给付杨宇舰支付服务费3倍的赔偿即2,100.00元。事实和理由:杨宇舰系出租车司机,在秦绪红的门市房前看到办理驾驶证、上岗证的广告后,于2016年12月19日找到秦绪红办理上岗证。秦绪红承诺上岗证马上就能办理,且在全国区域内有效,杨宇舰因此交纳了700.00元办证费用。四天后,秦绪红未让杨宇舰参加相关考试,也未让杨宇舰交付任何档案手续,就将齐齐哈尔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制作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交给了杨宇舰。因该证不是黑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制作发放,在黑河区域内无法使用,故杨宇舰要求秦绪红退还办证费用,秦绪红拒不退还。后杨宇舰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经该部门工作人员向齐齐哈尔道路运输管理处调查核实,该证只能在齐齐哈尔市区域内使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解,秦绪红仍不同意退还办证费用。故杨宇舰诉至法院,要求秦绪红立即返还办证费用700.00元。同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另行给付杨宇舰支付服务费3倍的赔偿即2,100.00元。秦绪红辩称,杨宇舰的从业资格证是秦绪红个人为其办理的,但杨宇舰以该证无法使用为由并未交纳任何办理费用。秦绪红为杨宇舰办理并发放了从业资格证,且该证书为全国通用,秦绪红已按服务合同履行了相关义务。杨宇舰办理该证书的目的为经营使用,已超出生活消费的范畴,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杨宇舰提交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证明杨宇舰与秦绪红之间存在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秦绪红为杨宇舰办理的资格证仅限齐齐哈尔地区使用,不是全国通用。秦绪红提出该证系秦绪红为杨宇舰办理的,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该证书依法全国通用。2.杨宇舰提交的秦旭红所在招生办(驰航驾校招生办)门面照片。证明秦绪红在照片所拍的地点办公,杨宇舰基于信任找其办理从业资格证书。秦绪红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秦绪红并非该招生办负责人,故不应为驰航驾校招生办所作的广告承担责任。3.杨宇舰提交的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证明嫩江县消费者协会曾就本案争议事实进行调查、调解,且在与齐齐哈尔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联系时证实杨宇舰办理的从业资格证书只能在齐齐哈尔区域内使用。秦绪红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该证书在内蒙古自治区使用过,在嫩江县使用时县运管站也未处罚过。经审查,因秦绪红在庭审中自认其为杨宇舰办理了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故本院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于证明内容及证明效力问题将综合全案证据加以认定;证据2、证据3来源合法,且能够证明相关待证事实,故本院对证据2、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杨宇舰系出租车司机。2016年12月19日,杨宇舰找到秦绪红办理从业资格证书,后秦绪红将齐齐哈尔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制作颁发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交付给杨宇舰。杨宇舰认为该证在本地区无法使用,要求秦绪红退还办证费用,并向嫩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嫩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华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双方进行调解,并出具了[2017]第2号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调解书中记载,调解人员曾与齐齐哈尔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联系,证实该证书为区域性证件,仅限当地使用。另查明,秦绪红在另案中自认曾收取其他人员此类证书办理费用700.00元。本院认为,秦绪红以个人名义对外有偿承接从业资格证办理业务,后杨宇舰找到秦绪红办理该证书,双方因此而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杨宇舰主张其所办理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在本地区无法使用,有其提交的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中所记载内容加以佐证。且根据我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业资格证。可见,出租车行业从业资格证的使用范围具有区域性质。故对秦绪红提出的该从业资格证为全国通用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秦绪红为杨宇舰办理的从业资格证仅限齐齐哈尔市区域内使用,并不符合双方达成合意时的目的,故杨宇舰因此支出的相关费用,秦绪红应予返还。秦绪红提出其并未向杨宇舰收取任何费用,但从本案事实来看,秦绪红在未收取相关费用的情况下为杨宇舰办理从业资格证并交付于杨宇舰,有违正常的交易习惯,故对秦绪红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另案查明的相关事实,本院对秦绪红收取的办理证件费用认定为700.00元。杨宇舰主张秦绪红存在欺诈行为,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支付服务费3倍的赔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该法中消费者的调整对象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而本案中杨宇舰办理从业资格证的行为并不属于该法对“生活消费”的定义,并非该法的调整范畴,且综合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亦不足以证实秦绪红存在欺诈的故意。故对杨宇舰的该项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绪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杨宇舰7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宇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秦旭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 判 长  王 力审 判 员  江延生人民陪审员  杨先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怡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