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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杭锦旗分公司与王银才、刘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杭锦旗分公司,王银才,刘军,刘换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008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杭锦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桂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连祥,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王银才,男,汉族,1986年7月1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1981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换小,女,汉族,1961年12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杭锦旗分公司申请执行王银才、刘军、刘换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换小个人一卡通账户,申请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银才、刘军、刘换小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银才、刘军、刘换小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乌尼尔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