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倪世峰与万龙德、西安创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世峰,万龙德,西安创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倪世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庄,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万龙德,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创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路88号A04-1号。法定代表人毕小林,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倪世峰申请执行万龙德、西安创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4)阎民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万龙德、西安创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倪世峰劳务费153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60元,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2245元。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北京城建道桥集团有限公司代为西安创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案款146360元(款项已发还申请人),其他执行请求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2245元已缴纳,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14)阎民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谷翔斌 更多数据: